“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在处理业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离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缺愿复合,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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