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决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六层楼大型商铺分割为100余个店面分别出租给他人,两人按月收取租金。2016年10月,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商铺的租金收益80余万元予以平分。
【分歧】
对张某婚前所有的商铺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性质认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应将张某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房屋租金被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因此该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应将该笔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现实生活中,出租房屋分为普通住宅和用于经营性的出租物业两种。普通住宅的出租一般租金较低,只需要简单的定期收取租金即可。而如某些家具商场、服装商场等用于经营性的出租物业的出租,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对其进行宣传、策划,招租和管理,维修与维护,属于一门产业。因此,该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理解为经营性收益更为恰当。
上述案件中,张某所有的大型商铺,店面众多,用途多样,租金收益较高,夫妻双方势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商铺的出租行为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协力)在婚后的劳务或经营活动。另外,如果仅凭商铺为张某婚前所有,就简单的认定该商铺的租金收益为法定孳息,归张某个人所有,势必显失公平,与法理不符。综上所述,张某所有的大型商铺在其夫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该笔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