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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的知青子女属于同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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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动迁中认定居困的标准是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即15/人的标准来计算。

 

对于如何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居困标准的更为具体的规则依照的是《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核查的面积不仅包括申请对象的人员所有的房产,还包括其家庭成员所有的房产。并且地域上不局限于上海市,严格意义上还包括上海市外的房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核查上海市外的房产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

 

而对于房屋的种类不局限于福利性质的房屋,不仅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还包括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同时被认定为居困还需要另外一个条件就是户内的人头钱大于砖头钱,

 

砖头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人头钱: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

 

首先同住人要满足“户籍在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和“无福利分房”这三个条件。但是知青及知青子女由于历史原因的特殊性,当知青及知青子女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回沪时,由于房屋居住面积狭小等原因,很难再居住其中,因此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

 

上述同住人条件放宽的前提是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应将户籍迁回到自己父母的房屋内,知青子女迁回到自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内,迁回的知青或知青子女与迁回的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如果知青回到兄弟姐妹或知青子女回到叔叔、阿姨所分配的房屋内,且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的知青或知青子女,一般会被认定为帮助性质,会排除其同住人身份,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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