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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没有继承权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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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男子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后与妻子离婚,但双方未进行财产分割。男子去世后,其孩子和其前妻为该房产对簿公堂。小青(化名)本来想和母亲一起,与同父异母的哥哥打一场官司,多分得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但是最后她失望了——法院判决父亲留下的房产,母亲没有继承权。这是为什么呢?

 

失败婚姻:分分合合,无尽的痛苦

 

小青的父亲大江(化名)与小青的母亲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生下一子小明(化名)。为了能让儿子感受母爱,让家没有缺憾,大江决定再婚,遂与小青的母亲薛晓珍(化名)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下小青。结婚后,二人生活得并不幸福,吵吵闹闹是家常便饭,为此大江深感痛苦,但是为了孩子,他决定就这样过下去。薛晓珍一进门就当后妈,小明又比较叛逆,二人关系闹得很僵。后来她又生了小青,与小明关系更加疏远。大江与薛晓珍的关系也无法修复,二人大吵一架后于1996年离婚。大江带着小明独自生活,薛晓珍带着小青搬出居住。三年后,生活的艰难让二人萌生了复婚的念头。二人于199910月复婚,但是,前期婚姻失败的阴影一直笼罩着这个家庭,尽管两人尽心维持,但打架生气已成生活常态,二人均感身心俱疲,遂于20121月再次离婚。在二人复婚期间,倔强的小明离家出走,不再与这个家有任何联系。

 

房产继承:协议写明只归父亲一人所有

 

大江有兄妹四个,其父母于2000年、2003年相继去世,留下房产一套。20057月,大江与其他兄妹三人签订了《继承协议》,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证书,其他兄妹三人自愿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权,由大江一人继承。20057月,此套房屋过户到大江名下。大江于20161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小青和母亲不想再和小明有任何纠缠,遂决定就该套房产打一场官司。他们认为,该套房产是大江与薛晓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女二人可以多分得这套房产的份额,是板上钉钉的事儿。2016年年初,小青以其母亲薛晓珍和哥哥小明为被告,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归其所有。原告小青和被告薛晓珍均认为,该套房屋为大江与薛晓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现要求继承分割,并同意由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作为遗产,母亲没有继承的份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大江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大江去世时,留有其名下某房产一处。该房屋虽系大江在与被告薛晓珍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但是因为大江签订的继承协议显示,该房产由大江一人继承,故该房产不属于大江与被告薛晓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是大江的个人财产。大江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小青和小明进行继承。被告小明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该房屋经有关部门评估,价值约65.16万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大江名下的该套房屋归原告小青所有,原告小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小明房屋折价款32.58万元。

 

法官说法:协议写明只归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主审此案的法认为,尽管大江是在与薛晓珍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该套房产,但是,继承协议中写明,该套房产由大江一人继承。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就决定了该套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只归大江一人所有。虽然二人后来复婚,但是在大江去世前,薛晓珍又与大江离婚,因而大江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薛晓珍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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