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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付首付 是债务还是无偿赠与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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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房价高企让人望而却步,大多数年轻人还在望房兴叹的时候,一些幸运儿得以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日前,绍兴市诸暨的一位赵老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但是,儿媳觉得买房款是赠与,婆婆则坚称这是借款。1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这笔房款应视为借款,由赵老太的儿子儿媳依法共同偿还。

 

法庭一审:父母出的首付算送的还是借的?

 

赵老太一家是绍兴市诸暨人。201311月,儿子小赵与儿媳小梁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无力支付高额的房价。赵老太太慷慨解囊,替儿子儿媳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没曾想,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夫妻离婚免不了分割财产,原先赵老太出资的购房款又该何去何从?

 

赵老太太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出于母子之情,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但在儿子儿媳看来,既然钱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按照“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婆媳俩吵得不可开交。20163月,赵老太太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两口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买房时的借条,要求由小两口共同偿还首付款和装修款161万余元。

 

不过,在所有的购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项存有借条,也有部分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2016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法院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对于一审结果,赵老太的儿媳小梁断然不服。

 

小梁觉得,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为了保全自家财产,因为当时小夫妻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想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自己的利益。

 

20166月,小梁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婆婆出的购房款是赠与财产。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这是审理家庭纠纷时常见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它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担负偿还义务。

 

一般,在庭审中,录音资料只是一个辅助性证据。而且儿媳小梁出具的录音资料里,也没有赵老太明确将购房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梁所说的赠与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态度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父母以儿子名义买房,儿子是否有权处分房产

 

【案例】

 

20082月,孙老汉夫妇拿出5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孙文明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孙文明和其女友薛晓珍领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结婚还不到半年,孙文明和薛晓珍就因为感情不和,背着孙老汉夫妇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50万元的房子归妻子薛晓珍所有。孙文明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孙老汉夫妇才知道儿子离了婚,于是大为恼火。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儿子竟然把用他们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妻薛晓珍。气愤之下,孙老汉夫妇把儿子孙文明和薛晓珍告上了法庭,称房子是他们二人买的,只是用了儿子的名字,房子是借给儿子居住的,儿子没有权利处分他们的房子。法院最终判定孙文明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薛晓珍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评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在本案中,孙老汉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孙老汉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孙老汉夫妇的儿子孙文明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文明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薛晓珍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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