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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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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咨询网  阅读: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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