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也即扶养费的。本案起诉期间,女方与其成年儿子均无稳定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确实困难,双方就生活费的支付上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视为对夫妻财产形成新的约定,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