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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诉讼离婚手续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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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诉讼法院的管辖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办理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以《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为例,各地的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地方法规应大体相同,可以借鉴参考。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

 

  ()人事档案所在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香港法院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於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有其他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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