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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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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分配,首先应当查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夫妻的共同财产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有本条规定的这些行为,那么对于另一方的权益肯定会造成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本条规定的这些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后,发现另一方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事实上对于这一点,原有法律规定就已经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婚姻法》也给予了人民法院在一方有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制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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