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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办房产证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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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刚刚公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还仅仅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司法界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的分歧还是很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能否出台、什么时间出台、其中条款会有什么修改等等问题,还都是未知数。

   

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之际,上海法院审理此类离婚诉讼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上海法院并未把房产证的办出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作为认定房产性质的关键条件。我们从上海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其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差不大。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共同归还贷款部分的返还要不要考虑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   

 

一般而言,法律有模糊的地方,就需要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思想去解释法律。这样以来,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就给了诉讼双方当事人许多活动的余地。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多分房产,就必须搜集提供证据,依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去说服法官,响应法官心中公平正义的天平,始开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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