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涉外离婚文书如何送达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主要是查验当事人申请涉外登记离婚的材料是否齐全。

 

  (2)经过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的涉外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并询问但是人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然后,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5)发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上海刑事机构指南】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