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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屋,离婚之时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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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林某于20158月购买了楼房一套,房款共计30万元,林某支付首付款17万元,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因种种原因直到20176月林某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林某于20165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现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本案再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采用登记制进行取得,因此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看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谁的名下。本案中虽然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是在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之后,但是划分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单纯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因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会因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开发商而不同。林某婚前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并已办理按揭贷款,即实际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问题,应考虑夫妻双方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对双方共同还贷有无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在分割财产时则约定优先。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不动产登记于收付款支付方名下,则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人民法院对依前款规定双方仍旧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双方离婚时针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还贷支付的款项应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而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可获得补偿数额可依据共同还贷部分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计算,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有利于公平分割婚后共有部分财产的权益,

 

综上,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应归林某所有,李某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款5万元,同时结合房屋现在市场价值来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增值额来对李某进行补偿。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针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进行分割时,其所有权可以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但其要承担尚未归还的贷款并对另一方依据其还贷部分占房款的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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