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方译本。
上海离婚律师提出,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③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④ 申请理由及请求;
⑤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⑵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⑶ 外国法 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⑷ 第2条、第3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⑸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条、第4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仅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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