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共同购房的按揭房贷亦是夫妻共同债务,未付清的按揭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离婚时,法院通常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按揭未还清的房贷离婚后亦由得房者负责清偿。由于法院对房产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常用的分割方法是: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但也有例外,例外的情况就要参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其他原则了。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判给贷款人所有仅仅是审执兼顾原则的派生情形。由于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一般只有一个主贷人,配偶是共同抵押担保人,为此将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判给贷款人所有可以避免离婚后需要变更贷款抵押合同。当然,这不是离婚房子判给谁所有的决定因素。如果此时非贷款方需要抚养小孩,或者没有居住房屋,或者有能力提前还贷并支付贷款方房子的分割款,或者有其他需要离婚时照顾的情节,那么法院也要首先考虑判给非贷款方所有,并非谁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就一定会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