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该怎么办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精神一致。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在购买夫妻共有房屋且已经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可追回房屋的问题上,并未区分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唯一房屋而作不同处理。因此,如果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产权,则即使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双方唯一的住房,也不能突破《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追回该房屋。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上海刑事机构指南】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