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相对方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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