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一定要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全面准确把握其规定精神。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要特别注意,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仍须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还要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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