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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未成,在诉讼中是否可以主张依据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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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1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购买某某区某某路房屋。婚后,双方因性生活不和谐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有家暴、嫖娼和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526日,双方签订一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发生不忠诚婚姻的行为,对离婚时关于孩子、财产和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也一并予以了约定。同年1116日,被告书写一份《婚姻保证证明》,自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行为及一次招妓行为,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等。201279日,双方签订一份《婚姻承诺书》,其中提及被告曾经发生招妓行为。

 

2013313日,双方为家事产生纠纷并互殴,原告因此受伤并报警。

 

20137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同年827日,被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年917日,法院判决驳回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年819日,法院判决驳回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曾在其网站、微博上公开被告的部分个人情况及上述案件的部分情况。

 

2015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本市某某区某某路房屋。

 

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3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分居期间,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现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鉴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对房屋市值评估,被告亦表示本案中不需要法院分割处理财产,故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诉讼。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杨A与被告张B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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