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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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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鉴于前文讲到的房产分割的特殊性,故不可能对诉争房产进行实物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折价

 

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离婚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上海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二、变卖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将诉争房产在市场上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变卖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少遇到,其主要原因在于变卖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为前提,然而房产的买卖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限最长也就6个月。

 

三、拍卖

 

拍卖和变卖的方式基本相似,都是在诉讼期间将诉争房产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但拍卖和变卖的不同之处在于:变卖是夫妻双方按照市场价出售,而拍卖则是法院委托拍卖行按照拍卖规则进行出售。由于实践中拍卖的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价,所以很少有夫妻在离婚诉讼阶段就委托法院对诉争房产进行拍卖分割的。

 

四、赠与

 

离婚诉讼案件中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与,也可以是夫妻一方赠与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总之,只要当事人同意赠与,法院并不排斥。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将所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等等。

 

五、放弃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自由,夫妻一方放弃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会确认。   

 

「疑问1」离婚诉讼中可以只起诉离婚而不要求法院分割房产吗?

 

律师答疑:从法律上讲,“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司法原则。如果原告单独起诉离婚并不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那么法院断无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处理财产问题。但是,我国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为了避免出现“诉累”,常常在判决夫妻离婚的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解决。即便原告起诉离婚时并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处理,如果被告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法院还是有权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的。    

 

「疑问2」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诉讼中可以按房间进行分割吗?

 

律师答疑:不行。离婚房屋按房间分割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物权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还包括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针对现代社会的新情况,对一物一权原则所作的发展,比如一栋住宅楼,以一套房屋为单位,可以设立多个区分所有权。这一发展是将“客观上的一物”划分为多个“法律上的一物”,“法律上的一物”的最小单位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划分。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疑问3」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律师答疑: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上海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屋的折价款,这是由前文讲到的房产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可能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吗?上海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资深律师在此提醒:上海法院在《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判决离婚后房产按份共有的案例显属特例,如果法院仍有别的选择,一般不会照此意见判决按份共有。

 

「疑问4」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屋,一方既不同意分割也不愿支付房屋折价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分割拍卖款?

 

律师答疑: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

 

「疑问5」我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答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这和当事人是不是放弃财产份额没有关系。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承诺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可以作为离婚谈判的筹码,但离婚谈判是有许多技巧的,资深律师建议不要轻言放弃房产。否则,如果放弃分割房产后对方仍不同意离婚,你便无路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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