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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同居期间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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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我们的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是不当得利,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该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但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我们的观点是夫妻一方当然有权就已经给付的金钱或财产性利益进行主张返还,没有给付的可以不予以给付,否则有违基本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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