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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欲占拆迁补偿拒绝协商,及时进行财产保全获得房产-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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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拆迁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阅读:

在旧城区的老宅面临动迁,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可以借此改善居住条件。但因为公房的承租人是前妻,刘禄生对选择何种拆迁补偿方案失去了话语权,而且由于关系闹僵,前妻根本拒绝和他沟通。上海拆迁律师

  无奈的刘禄生只得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以争取应该属于他的权益……

 

  公房拆迁

  引发补偿争议

 

  在本市的动拆迁中,对于公有住房的拆迁,拆迁人及拆迁公司仅与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需经过其他同住人的同意。而这导致家庭内部成员有各类矛盾的家庭,时常发生承租人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利益之后,以各种理由不对同住人进行安置,并擅自进行分配拆迁补偿利益。

  遇到这种情况,被侵占利益的安置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安置利益,而此类案件通常因为牵涉到的原被告人数较多,拆迁安置既有房屋又有货币安置等情况,案件处理所需要的时间较长。

  而且即使经过两审程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还面临着判决的执行问题。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获得胜诉,却发现对方拒不执行判决。一场诉讼的胜利,换来的却是围绕执行问题展开的新一轮“战役”。

 

  夫妻离婚

  难解双方矛盾

 

  位于旧城区的某处公房是刘禄生和前妻崔寒梅多年来的住处,由于夫妻两人同在一个单位,为了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单位早年分配了该处住房给他们居住。

  此处的户主是刘禄生,但公房租赁人登记为崔寒梅。在该处的户口本上,除了夫妻两人之外,还有他们已经成年的儿子小刘。

  在2005年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后,崔寒梅因在别处另有住房,便带着儿子离开了该房屋,此后这里一直由刘禄生实际居住。

  夫妻离了婚本来就该“各奔东西”,恢复平静。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随着20084月刘禄生的再婚,以及再婚的妻子入住该处房屋,导致平息已久的家庭矛盾再度爆发。

 

  拆迁讯息

  重新燃起希望

 

  家庭“战争”再度开启后,崔寒梅和儿子多次上门来闹事,不但搞得刘禄生与再婚妻子焦头烂额,邻里也是鸡犬不宁。

  正所谓“惹不起,躲得起”,刘禄生和再婚妻子无奈之下只能搬离了该住处,另觅住处租住,这场家庭矛盾也就此暂告平息。

  转眼到了20096月,该房屋所处地块遭遇了市政动迁,这让居无定所的刘禄生十分高兴,也让他对解决自己和妻子的住房问题重新燃起了希望。

  根据他了解到的该地块拆迁政策,刘禄生认为自己应该可以获得一套一室户的房屋作为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自己和妻子居有定所了。

 

  试图沟通

  遭到前妻拒绝

 

  然而动迁开始后,刘禄生多次找到拆迁公司了解情况,却得到了一条让他失望的消息。

  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刘禄生,由于他不是这处房屋的租赁人,虽然补偿有他作为同住人的份额,但他无权参与补偿安置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为此,刘禄生无奈地找到前妻崔寒梅以及儿子小刘商议,提出自己希望能够获得安置房。但因为双方积怨较深,对于动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一直未能有统一的意见,反而每次都闹得不欢而散。

  20097月的一天,正一筹莫展的刘禄生得到一条消息——“你家的房子已经被拆掉了!”

  刘禄生吃惊之余立刻赶到老宅,发现自家的房屋的确已经变成了一堆废墟。他马上意识到,前妻作为租赁人肯定已经和动迁组签署了拆迁协议。

  于是他想找前妻崔寒梅打听情况,却发现前妻已经对他不予理睬了。

 

  无奈之下

  只得提起诉讼

 

  动迁公司不管、前妻不理,如今房子已经拆了,刘禄生一时急得不知该如何是好,无奈之下他只得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刘禄生的委托后,我意识到这个案子要达到胜诉目的,也就是以同住人的身份依法获得动迁利益,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上海拆迁律师

  但是一旦对方领取到拆迁款,诉讼过程将旷日持久,且最后的执行还会成为很大的问题。

  况且,刘禄生的诉讼目标并不只是均分拆迁款这么简单,他更希望可以通过这次拆迁获得安置房。因为在房价高企的上海,人均20多万元的拆迁款都不够在远郊买一套小房子。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都是货币补偿方案,然后允许用货币购买低价的安置房,但法院通常只处理货币款的共有分割,没法涉及安置房的购买问题。

  因此,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给予此前对刘禄生不理不睬的前妻一定压力,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刘禄生的权益。

 

  及时立案

  办理财产保全

 

  在接受委托后的两天内,我就完成了对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初步调查,并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而对于这起案件,法院的审理进程也格外高效,立案没几天就确定了承办法官。

  为了后续的审理以及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我在立案时同时申请了调查令,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承办法官确定后,法官在三天内就向我开具了调查令,并接受了我们的财产保全申请。

  在法官到动迁公司对要下发的拆迁款进行查封前,我还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不断要求动迁公司暂缓发放动迁款,最终顺利地对23万元拆迁款进行了保全。

 

  掌握主动

  对方终愿沟通

 

  由于拆迁款遭到查封,崔寒梅这才感受到了压力,有房居住的她一直在等着这笔拆迁款急用,我们由此在诉讼中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也就是对安置补偿方案有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上海拆迁律师

  这是前妻崔寒梅第一次认真听取刘禄生对于动迁安置方案的意见。

  但对于刘禄生要求实物补偿,即要求一套安置房的方案,也遭遇了一定的现实困难。因为按照安置房的面积和价格,即使很小的安置房,其价值也大大超过刘禄生可以获得的安置款。

  如果按照这一方案操作,刘禄生就必须给予崔寒梅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外,动迁安置房都是期房,还面临如何保障刘禄生能最终获得房屋产权等诸多问题。

 

  达成调解

  如愿获得安置

 

  虽然现实层面的困难很多,但刘禄生愿意协商,前妻崔寒梅也有调解的意愿,而且双方此时都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分清楚彼此的利益。

  通过律师和法官从中的积极斡旋和努力,虽然涉及到没有产权的房屋的分配,办案灵活的法官也做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以案外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了这份“双赢”的调解方案,刘禄生如愿获得了一处动迁安置房的购买权。

  该和解协议在违约条款上设置得非常细致,一年后刘禄生根据该协议顺利地拿到了安置房屋的产权。

  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当事人确定自己的拆迁利益,前后不超过3个月,并且按法律规定的话,同住人可能只能分割到钱款,而本案因为是通过双方和解结案,当事人最终获得的是拆迁安置房的利益,完全实现了刘禄生诉讼的目标。

  之所以能达成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就想到委托律师,而我在及时立案之外,成功冻结了拆迁公司向被告支付的拆迁款。

  在诉讼前,本案原被告的关系已是“冰冻三尺”,既无沟通途径,被告也没有沟通意愿。但当被告发现自己无法领取拆迁款之后,态度有了明显变化,每次都主动出庭,并积极听取法官的建议,最终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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