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改变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姓名?
婚姻法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在变更子女的姓名上,应遵从以下原则:(1)在子女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2)在子女已有辨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时,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就应当随谁姓氏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
2、若一方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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