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行驶中“集卡”突然起火,诉讼理赔一审被判败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一辆集装箱卡车在行驶中途突然起火燃烧,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集装箱卡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理赔不成后,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此案,没有支持集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集卡着火公司索赔遭拒

 

涉案公司是一家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专业公司,为开展业务运输,集卡公司将名下的运输车辆,包含涉案牵引集卡,分别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涉案的挂车则仅办理投保商业险(不含车损险)。

 

据集卡公司诉称,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涉案保险车辆在江苏苏州境内行驶时,因避让其他车辆而碰撞到路旁石墩引发火灾,燃烧导致该车辆受损。事后集卡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集卡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12.9万余元及评估费329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双方签约保险投保无异议,但辩称只有涉案牵引车投保了车损险,而涉案挂车没有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着火是自然引发,对集卡公司单方面委托评估行为不认可。声称根据系争保险条款约定,自然或不明原因火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不同意赔付,而鉴定费也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多方取证起火原因不明

 

审理中,法庭调取了处理事故的苏州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记载,事发当天,当地交警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312国道星华高架西,有一辆集装箱车起火。待交警赶至事发现场处置时,发现一辆拖挂车和集卡车头及驾驶室已烧毁。集卡驾驶员称,是为了避让一辆小车撞上了右侧石墩,接着向前行驶20多米后,感觉驾驶室内有异味,前方车灯也不亮。驾驶员随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头大灯处已着火,最终引起火灾,涉及具体起火原因不明。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 及《事故车辆勘估表》确定,涉案车辆维修费为12.95万余元,评估费3290元。而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认没有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因碰撞、擦划等变形损伤,更没有发现造成该车起火燃烧的相关痕迹,但不排除驾驶室内保险丝盒接线短路,电线高温产生火源,引发燃烧的可能。

 

  一审判决原告自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就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认为,集卡公司提供的涉及火灾原因的证据,都是公司驾驶员的自述,交警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载明具体起火原因不明。此外,集卡公司既没能证明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也没有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碰撞后起火的。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在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驾驶人必须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在24小时内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调查事宜。但该案中,集卡公司驾驶员没有就上述火灾通知保险公司,便擅自决定不保护火灾现场,也不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调查之事,致使火灾事故无法查清,相应不利后果由集卡公司自行承担。

 

  综合上述原因,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集卡公司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