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夫妻双方因共有房屋变更登记所应支付的过户费用,系为满足双方共有物的权利圆满状态的实现而负担的债务,属于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笔费用发生在双方离婚后,双方对该笔债务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双方离婚时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协议或判决归另一方所有,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且双方对变更登记所应支付的过户费用如何负担没有进行处理的,则离婚后未分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该笔费用仍应承担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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