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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企业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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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李小姐1991年考入山东某大学学习专业物理专业。在校期间认识了化学系的金先生。1995年毕业后被分配到山东济南某大专,担任物理助教。而金先生回到了自己的家乡青岛工作。1995年底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他们结婚了。

1996年,金先生筹集到第一笔创业资金后到上海创业,从事教育培训事业。年底李小姐也来到了上海工作。婚后金先生的事业发展的很顺利,目前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大约近千万元。但为了避税,金先生的企业一直将收支做平,即账面上没有盈利也没有亏损。

由于两个人之前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两个人的性格差异开始逐步显现出来,金先生生性开朗,喜爱参加各种聚会;而李小姐则害羞文静,比较宅。时间一久,双方之间的矛盾日渐恶化,夫妻感情淡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2008年初双方在上海某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2010年夏天,金先生的父母起诉金先生和李小姐,称他们于2006年时借款50给金先生用于企业经营,当时约定081月底归还,现要求他们二人分别归还本金50万元加利息30万元的一半,即40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后一方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一方在婚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各地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总结出了一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企业经营中所负债务,通常以经营企业一方是否将企业的盈利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标准,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本案中,金先生经营企业十多年,虽收益颇丰,但并未从企业取得任何收益,更谈不上将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本案中金先生个人所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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