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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和重要事项-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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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导读:离婚登记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表明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委托离婚申请。

 

  3、提出离婚申请及领取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场,共同领取离婚证。

 

  登记离婚对象的限定

 

  当事人要求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是内地居民。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是内地居民,而要求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移居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双方均加入外国籍,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该离婚申请。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哪里

 

  自愿离婚的,到一方当事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办理离婚登记处的管辖机关是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离婚登记?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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