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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财产能否逃避债务履行-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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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时间要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借债用途: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如教育、扶养子女,经营家庭副业等,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用途证明:债权人举证证明

 

依据《婚姻法》第41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用途推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

 

注意: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1、共同承担

 

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但任何一方出于个人享乐,如吃喝玩乐、赌博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利益,如为个人财产保养、维修等,所欠的债务;或为尽非夫妻共同义务的支出所负的债务等,均非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仅能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2、无限连带责任

 

夫妻对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首先是以共有财产来偿还的,如果共有财产不足或没有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负有对该项债务足额清偿的义务。

 

夫妻的这种身份关系使其在财产制度上类似于合伙,但无疑这种身份关系不能否定任何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独立必然带来财产的独立,就必然出现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离婚协议的效力

 

1、对内约定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做了形式审查后,进行了离婚登记,故该离婚协议有效。

 

2、约定债务归一方的,该约定对外无效;

 

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该连带债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也就是离婚后任何一方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协议只能是协议人之间的协议,即使协议经权力机关认定,也不能约束第三人。

 

3、偿还共同债务一方可依离婚协议书中债务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依协议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应债权人的请求偿还债务后,可以依协议在其偿还额度内,向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寻求补偿。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如果以离婚逃避债务的,约定承担债务一方需要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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