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将自己三层商用楼的一层和二层租给田某经营超市,后又将另一层租给李某。2011年两家的租期即将到期,钱某计划将商用楼出售,他将出售的消息告知田某和李某,但田某始终无法联络到,最终,钱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半月后,田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后得知房屋已经出售给李某。田某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之一,应该对所承租的房产具有优先购买权,钱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回复:
作为所有人,应当根据各承租人承租使用的状况分割出售房屋。各承租人依法享有对其所承租的部分房屋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人钱某将房屋整体出售时,两方承租人其中一方不得独立地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田某提出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钱某和李某的合同仍有效,但是田某可以向钱某提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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