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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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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1、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中登记一方及其他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但亦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登记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登记股东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登记一方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无人接手,其他股东同意未登记股东加入公司的,双方之间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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