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能否撤销【上海离婚律师网】
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条款也存在分歧。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允许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婚姻法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撤销问题,最大的争议是夫妻房产的赠与是什么性质,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判断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存难度,通常夫妻之间很少写赠与合同。我觉得到底哪些情况是可撤销的,最好还是要做些梳理。”吴薇法官说。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