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除双方另有协议,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房产本身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包本金和利息)部分,及其市场增值部分,应在离婚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比如,男方在婚前购房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每月还5千元本息贷款。结婚二年后离婚,婚后共还贷24个月合计12万元。在离婚时,男方应向女方补偿6万元对价款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贷款继续由男方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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