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的问题,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来看,大部分法院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