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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后意外死亡 身后房产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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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儿子婚后不到两年离婚,离婚后不到一年又不幸身亡,父母很自然的成了儿子房产的使用者与管理者,不料却被原亲家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结果一笔债务被依法清偿。近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纠纷案件。

 

    小宇是北镇市某村村民,经人介绍,于20091217日与家住黑山县某村的年轻姑娘秀英喜结连理。二人婚前在黑山县某小区买了一处二手楼房,并于婚后第二天在房产管理部门将该楼房过户到小宇名下。结果由于婚前缺少对彼此的了解,婚后生活很快“晴转多云”,不到二年便结束了婚姻关系。二人分手后,小宇继续在该楼居住,但小宇祸不单行,离婚后不久又因一次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父张老汉、母亲尤老太太处理完丧事后,很自然的成了该处楼房的使用者与管理者。不料,二个月后的一天,老两口突然接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因儿子与原岳母的一笔借款,张老汉与尤老伴被原亲家母王老太太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

 

    王老太太诉称,秀英是我的女儿,于20091217日与张老汉、尤老太太的儿子小宇登记结婚。当年1110日小宇为买房子向我借款4万元,同年1228日又向我借2000元,均由小宇出具了借条。以上两笔借款小宇与秀英一直未还我。现小宇已死亡,故将张老汉、尤老太太及我的女儿秀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42000元。

 

    被告张老汉、尤老太太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4万元,实际上没有发生借贷关系,是欠彩礼款。另外在小宇与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欠原告2000元外债二被告不清楚。

 

    法院认为,小宇向原告王老太太借款4万元,应属婚前个人债务,因其已死亡,故债务应由其遗产管理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先予清偿。婚后小宇与秀英向王老太太所借2000元,属于二人婚后共同债务,秀英应偿还一半,即1000元,其余1000元亦应在小宇遗产范围内先予清偿。被告辩解4万元债务并未实际发生,应为秀英婚前向小宇索要的彩礼款,对此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能支持。小宇名下的住宅楼现由二被告实际进行管理,鉴于该楼房的价值已超出其所负债的数额,应在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故依法判处,被告秀英偿还原告王老太太1000元;被告张老汉、尤老太太在小宇遗产范围内一次性偿还王老太太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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