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例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并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形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二、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为自己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重大疾病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会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另一方不同意,此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履行法定义务。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