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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外地的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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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对于你来说,住所地是邵阳,经常居住地是长沙。你离开邵阳来到长沙已有3年,按说你的离婚诉讼应该是由长沙的某个基层法院受理。问题是你丈夫现在已离开长沙去了四川,他在那里居住迄今为止还不足1年,那里不能算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他应属于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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