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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男方常年实施“冷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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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女方以男方常年实施“冷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日前,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不予支持。

 

  张娟和李志强是一对“60后”夫妻,结婚已经20多年。2011年夏天,张娟继2010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度将李志强告上法庭。据张娟称,近年来李志强一直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经常以外出工作谋生为由在外赌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自己已经失去和他共同生活的信心。张娟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张娟表示,李志强多年来一直以“冷暴力”方式对她进行严重精神虐待,并在五年前找女方的大哥借过钱,故向男方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及欠款1万元。

 

  庭审中,李志强辩称未找大舅子借过钱,现二人已经没有感情,同意离婚,要求对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曾由原告贷款购买一套房产,后产权人从张娟过户到其母亲名下。对此,张娟主张该房屋是她母亲出资而以张娟名义办理贷款,李志强则认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承认已没有夫妻感情,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婚生之子已成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被争议的房屋权属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原告之母的利益,故在此案中不予处理,可另案解决。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彩电一台归原告所有,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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