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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商发达后出轨 为与有夫之妇结合不惜70万“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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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从事养殖行业的商人王刚(化名)经调解,赔偿妻子刘倩(化名)70万元。三年前,王刚因一次旅游,与一个漂亮的导游一见钟情,从此以后就铁了心要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并给予了妻子较为公正的补偿。

 

商人王刚是70后,徐州市贾汪区某镇农民。2004年,王刚二十多岁,聪明,肯干,脑子活。一次偶然,他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倩,两人很快谈婚论嫁,登记结婚。王刚结婚后,和刘倩商议从亲戚朋友处借钱,办了一个金鱼养殖渔场。

 

两人艰苦创业,夫妻和美,吃住都在渔场,刚开始由于没有经验,渔场的鱼死了很多,两个人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继续养,终于开始见了起色。期间,刘倩还陆续给王刚生了两个聪明可爱的女儿。现在,王刚的生意越做越好,还开了一家直销店,雇佣了二十多个工人,在当地也起到了致富带头作用,俨然一个成功的企业家。

 

近年来,刘倩由于忙于照顾孩子、家庭,逐渐淡出了两人事业的管理、经营。人到中年,家庭生活难免平淡、乏味。2011年,王刚独自外出旅游时,在一个浪漫美丽的江南小镇,认识了温柔漂亮、时尚大胆的苏南导游岳月(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并开始了私下交往。

 

之后,王刚的感情出现变化,经常找机会到外地与岳月约会。2012年,岳月与丈夫离婚,催王刚赶紧为她离婚。刘倩得知王刚“在外面有女人”,愤怒到歇斯底里,她有几次到渔场吵闹,并到外地去寻找王刚,见到王刚就大吵大闹,却换来王刚的非打即骂。

 

2012年,王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不予准许。2013年底,王刚第二次到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

 

王刚起诉称,与刘倩婚前缺乏感情,便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未能建立,刘倩对自己经常无端猜疑,大吵大闹影响不好,现夫妻已经分居两年,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刘倩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调解时,双方向法官坦陈离婚原委,王刚承认自己在外面有婚外情。还讲到因为急于想和刘倩离婚,他一度非常烦恼,甚至曾经有一次和刘倩吵打后,因为痛苦恼怒,导致自杀住院,差点放弃生命,这次他下定决心,“不离婚不能活下去”。

 

刘倩也讲了自己的痛苦,王刚变心后动不动对她又打又骂,两个人现在已经发展到见面就吵,前段时间还被王刚一耳光打昏,为此还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为这段婚姻她经常生活在痛苦和恐惧中,以泪洗面。

 

可是,结婚十年多了,被背叛的她虽然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累积很多,而她由于不掌握经营、经济,却只能眼睁睁看着王刚全部拿走,对被背叛的自己实在是太不公平,因此刘倩提出要求经济赔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心平气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王刚分两次给付刘倩七十万元,首次三十万元自调解之日给付,第二次一年后某具体日期前给付刘倩剩余的四十万元,第三人王刚的父母主动加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渔场均由王刚所有,夫妻共同贷款40余万元由王刚偿还,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

 

审理此案的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家事庭法官王道强认为,不囿于针对于本案,在工作中能够见到一些夫妻因第三者离婚,在此奉劝夫妻应该珍惜彼此共同扶持、共同打拼的珍贵感情,善待家庭、善待另一半,要有做人的责任感,就法官接触离婚案件看来,离异后再重组家庭往往问题更多,离婚率反而更高,未必能带给人幸福,给子女和亲人带来心理上的不适感或伤害却是一定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在抚育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理应得到较多经济补偿;一方出轨或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案件就是根据上述审理思路作出的调解协议,较为公平,将离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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