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手起家的商人染上赌博恶习,不仅把三口之家给赌散了,他过户给儿子的一套房产,险些也被债主“追”回来还债。所幸法院判决驳回了债主的诉求,前妻和儿子的安身之处才得以保住。
赠房 好赌成性导致离婚,名下房产赠与儿子
1995年10月,江某与阿玲(化名)结婚,婚后江某的生意蒸蒸日上,很快就在厦门买了房。不久,阿玲生下一个大胖小子,全家人都很开心。没想到,江某却染上了赌博恶习,辛苦赚来的钱全变成了赌资。阿玲三番五次苦劝江某,无济于事。2010年1月,阿玲决定和江某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还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与母亲一同生活,江某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申请办理过户时,却因房贷尚未还清暂时无法办理。直到2011年12月,贷款还完了,房子的权属人才变更为江某的儿子。
举债 无力偿债索性藏匿,债主盯上这套房子
离婚后,江某更加沉溺赌博,欠了一屁股赌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他陆续几次向老乡王刚(化名)等4人借款7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江某无力偿还,索性躲起来。王刚等4人找不到江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清偿借款。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支持王刚等4人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王刚等4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江某名下并无可执行的存款、房产。后来,王刚等4人得知江某在离婚时将房产送给了儿子,认为江某与妻子恶意串通,蓄意转移财产后才来借钱,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江某向其儿子赠与房产的行为。
判决 房子赠与在借债之前,妻儿保住安身之所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江某与阿玲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将江某名下的房产划归其儿子所有,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虽然王刚等人对江某享有债权,并有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但是江某的借款时间在离婚之后,不存在夫妻离婚时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的可能。虽然离婚之后近两年才过户,但这是由于房贷尚未清偿完毕,应视为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而非逃避债务。
因此,集美法院认为王刚等人的诉求不符合《合同法》第74条中的可撤销情形,驳回了王刚等人的主张。
链接 哪些情形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