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上海刑事机构指南】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