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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赠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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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郝女士和老公结婚几十年,两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渐殷实起来。家里的财物一直都是郝女士在管理的,某日郝女士查询家庭财产时发现很多存款户口竟都成了空帐,她赶紧叫来老公询问,结果获知老公与一个女老板有了婚外情。

 

郝女士对老公很失望,而对那个女老板更是很气愤,她认为这些钱不是老公一个人的,也有她的一份,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能被老公擅自赠送给他人,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老公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老板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老公成了第一被告,他无颜反驳什么,对妻子诉求全都赞同。而女老板作为第二被告为自己辩解道:

 

首先自己和郝女士的老公确实认识,但因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才有所接触,并没有什么暧昧关系。其次,自己从没有向郝女士的老公要过什么,他有钱款支出也不能证明用在自己这里。那些转账并非转到自己的账户,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业务上往来,和自己没关系。最后,即使郝女士能够举证赠与行为,只能要求返还赠与款的一半,而属于郝女士的老公的一半赠与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挺诉请 还妻子公道

 

法院通过庭审将相关证据一一质证查明后,抓住案件的焦点:

 

第一,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公证书、照片、录音及证人证言多种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两被告之间存在暧昧关系。

 

第二,第一被告通过各种形式向第二被告的转账、代第二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经核算,郝女士的老公通过各种形式赠给了情人650余万元,情人确实得到了这些利益而未支付相应对价,双方亦不存在其他债务抵消关系。因此该女老板不能有效阻断郝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及事实的成立,法院对此赠与予以确认。

 

  赠与行为是典型的无效处分行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所有财产,而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都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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