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恋爱又是婚姻生活在的序曲,恋爱不成后所购房产如何正确分割,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就恋爱期间购房后因恋爱不成房产分割纠纷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房屋作为不动产,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对分割房产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考虑双方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