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有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该公房的使用权应当如何处理??xml:namespace>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 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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