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登记结婚就分手,房产如何分割?xml:namespace>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黄海提示提示,该处的恋人关系是正常的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否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实际出资方可以主张房屋全部产权。另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双方购房时可以直接登记为按份共有,即直接在房产证办理时约定登记清楚各自的具体比例,待双方结婚后再登记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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