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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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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新规定彻底否定了过去我国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或生产、生活资料可因夫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然而,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大幅升值。而对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没有统一的说法。律师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属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是从物,根据物权法从物随主物的原理,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现就争议较多、价值较大的房产谈谈自己的理解。

 

   如今房屋升值很快,通常都是离婚诉讼中争议较多的焦点。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都持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第一种意见忽略了该财产增值部分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环境以及增值的原因;第二种意见则机械套用婚姻法的规定,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考虑该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唯一一套房子,无论其增值多少,均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用于生活自住的房子,其增值仅仅只是账面上的理论数字,并没有变成现金或者存款。拥有者出售后固然是取得了比原购买时更多的钱币,但是他要重新购买房屋时同样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也就抵消了账面上的增值数字。

 

    换个角度思考,如按照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逻辑,如果是贬值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拥有者是否也可以把贬值部分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呢?显然,这也是另一方不可能接受的。既然有难不能同当那么有福自然不能同享了。

 

    二、对于一方在婚前购买用于投资例如出租、转手出售的房屋,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纯粹用于投资的房子,不是生活必需品。对于拥有者来说,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获得的利益都是实实在在的,与前述完全用于自住的房子的情形截然不同。在这种条件下,另一方主张增值部分以共同财产分割,这才属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有关解释中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才能予以支持。

 

    其次,要认真分析该房产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等,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因为该原因增值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该处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房屋原拥有者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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