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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的撤销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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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在婚姻诉讼中,除了因为违法而致使婚姻无效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撤销婚姻,使之成为无效的婚姻。但是在撤销之前,该婚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婚姻是从撤销之日起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律师告诉你在撤销婚姻的诉讼中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我们应当知道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撤销婚姻都是因为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依法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撤销婚姻是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撤销婚姻是国为胁迫而结婚,而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那么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呢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受胁迫一方应当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定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且该一年时效不适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2、那么何为法律上规定的胁迫呢

     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是谁

     撤销婚姻请求权只属于受胁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此权利。是否实施该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自行决定。

     4、婚姻撤销的程序及如何举证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但是在提出的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而言只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对于双方的财产、子女、债权债务问题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有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5、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主要有以下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后,就自始自终无效,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交易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且在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而对于因重婚致使无效的婚姻,应当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科权益,免受侵害。司法解释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的,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于子女的法律后果

     虽然婚姻被撤销,但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同样受到婚姻法有关婚生子女的有关保护,作为父母应当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

     主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胁迫和第三方的干涉。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女子,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本人。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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