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 劳动法专家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工伤范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