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怀孕女工被要求去外地上班 起诉公司要工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怀孕女工被要求去外地上班 起诉公司要工资

   

 

     陈小姐怀孕期间,所供职的工艺品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已搬迁至外地,所有员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报到上班或多领取一个半月的工资为作经济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陈小姐不愿意自动离职,也不愿意领取补偿,被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为此,陈小姐诉至法庭求助。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小姐获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的的一审判决。

    陈小姐称,自己在上海一工艺品公司任业务经理,月工资4500元,20078月怀孕后,9月份工资被降至4000元。接着,工资又被调整为2300元,另外,工作岗位由业务经理调换至前台。并在1220日逼迫辞职。公司告知,如不写辞职书的话将不发放当年1112月的工资,不用再上班。

    1224日(周一),当自己正常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锁询问获知公司已搬至他处。

    工艺品公司称20071030日,公司发布公告,告知所有员工,公司在上海办事处将于当年1219日结束,所有员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报到上班或多领取一个半月的工资为作经济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当时陈小姐要求领取工资及补偿,却拒绝签字。后因陈小姐未到外地新址报到,故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于20071230日终止。现双方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亦不得解除与该劳动者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工艺品公司称因遇动迁问题需迁至外地,故要求全体员工至外地上班,其实质即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此情况下,工艺品公司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但工艺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陈小姐就实际用工地的变更进行过协商。而即使就此事与陈小姐进行过协商,其关于其已通过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如未在20071230日前至外地新址报到即视为自动离职,而陈小姐未按时报到而自当日起双方间劳动关系亦终结的主张,亦因此时陈小姐处于孕期不能成立。

    工艺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此后其实施过其他解除与陈小姐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故对工艺品公司关于双方间劳动关系已于20071230日终结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采信陈小姐关于双方间劳动关系至今仍存续的主张。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