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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租人是否属“事实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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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陈某将面包车和驾驶员(即陈某本人)租给泰实公司,并领取除油费、路桥费等之外的车辆全部费用。其认为,租车合同可以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该获得双倍工资差额并由公司为其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其主张未被采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泰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6783元,无需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应支付给陈某欠款8850元的一审判决。 

  

2008112日,来自重庆的男子陈某与泰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面包车并驾驶员(即陈某本人))出租并获取租金,对各自负责的费用也作了约定。之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至今年34日止。

 

泰实公司于次日向面包车车主殷先生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款8850元。同年324日,陈某申请仲裁。泰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无须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差额16783元,无须为陈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无须向陈某支付欠款8850元。

 

陈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租赁合同,陈某将车辆出租给泰实公司,自带驾驶员即陈某本人,且陈某确在泰实公司工作。但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泰实公司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即陈某和殷先生每月为5800元,该费用包括了除油费、路桥费等之外的车辆全部费用。双方亦根据上述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此,陈某和泰实公司间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双方并无身份隶属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泰实公司诉请有依据,应予支持。本案中,泰实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租赁合同款项8850元。在审理中,车主殷先生同意陈某就欠条所涉款项主张权利。因此,泰实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上述款项。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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