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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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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二、“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三、“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劳动法律顾问答: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律师团队,专注于解决企业创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劳动纠纷,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杜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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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修改员工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其他劳动合同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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