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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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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技能型人才,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组织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提升职业技能,服务转型发展”为主题,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养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营造社会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见附件)。组委会是全市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竞赛活动的总体策划、整体推进与项目审批。组委会下设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全市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方案审核。各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为配合全市竞赛活动,应成立竞赛组织机构,负责组队参加市级竞赛及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竞赛活动。

 

  三、竞赛实施和职业(等级)

 

  (一)市级一类竞赛

 

  1、市级一类竞赛由市竞赛组委会主办,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机构承办。

 

  2、市级一类竞赛职业为维修电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网页设计制作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绿化工、化妆师、家政服务员、时装设计师、消防管理员、汽车维修钣金工。

 

  3、市级一类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二)市级二类竞赛

 

  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级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实施,竞赛方案需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设置,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三)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等级一般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具有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并有条件实施企业内鉴定的控股(集团)公司,可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竞赛。

 

  (四)高等学校组织的竞赛

 

  本市高等学校竞赛,需要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5家以上的高等学校共同参加,应根据高等学校学科设置,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五)市级行业协会、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竞赛,在申报竞赛项目时,需综合考虑竞赛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符合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开展的二级竞赛的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20%。

 

  (六)区(县)组织的竞赛,设置竞赛项目时,应有不低于25%的项目职业与市级一类竞赛项目职业相同。同时,为了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区(县)竞赛项目中应设置农民工专场竞赛。

 

  四、竞赛参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赛:

 

  1、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2、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年限规定以外,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3、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三级的竞赛,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低于竞赛等级两个级别(无持证年限要求),专业工龄满5年,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并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4、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为鼓励更多优秀选手积极参赛,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近5年内已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可再报名参加同职业同等级的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活动。

 

  五、竞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分别设立个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个人奖项。

 

  2、在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级一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竞赛成绩合格者,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可直接申报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5%(晋升比例可由各竞赛主办单位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原则自行确定)的选手,符合以下要求,可晋升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

 

  (1)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2)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须在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范围内;

 

  (3)最高晋升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但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组织的竞赛,最高晋升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团体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根据各职业团体选手的竞赛成绩,设立团体金、银、铜奖。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组织单位自行设立团体奖项。

 

  3、市竞赛组委会对在“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

 

  六、竞赛时间安排和其他操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市级一类竞赛时间:

 

  2011年10-11月。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时间: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按有关程序在2011年3-9月间举行。

 

  (二)操作要求

 

  1、本市各类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竞赛,均应按照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导手册》组织实施。

 

  2、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方案申请一年一次。

 

  3、竞赛成绩一次有效,不予补考。

 

  七、竞赛鉴定费收费办法

 

  竞赛鉴定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03〕第007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201室

 

  邮编:200051

 

  联系人:

 

  朱燕敏,62748577-7220(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胡伟民,62748577-7221(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其他联系人:

 

  1、田福宝,63211939-4112(上海市总工会)

 

  2、王  蕾,61690088(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3、徐国良,231167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4、蔡  霞,2311268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赵慧萍,231159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落实好竞赛各项工作,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劳动法律顾问答: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律师团队,专注于解决企业创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劳动纠纷,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杜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主要如下:

1、起草、修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劳动合同、服务合同;
2、起草、修改员工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其他劳动合同相关协议;
3、起草、修改查员工手册、劳动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工资和福利支付、休假假期、奖惩措施、员工绩效考评、保密、工作场所安全以及员工培训相关文件;
4、起草和改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高级职位的招聘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员选用制度;
5、审查、修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提出合法、合规、可行性法律建议;
6、起草和修改企业集体合同;
7、设计企业并购、解散、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裁员和补偿方案;
8、设计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间的派遣、任命和撤换方案;
9、解决员工劳务派遣外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10、进行劳动法和及相关法律的律师培训
11、代表企业客户进行劳动争议谈判;
12、代表企业客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13、代表企业客户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14、代表公司客户进行集体谈判;
15、代表企业客户参与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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